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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两个名单”制度征求意见:农残超标、伪造绿色食品可能都将被“拉黑”

发布时间:2020-07-10   作者:佚名      来源: 搜狐网

  4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获悉,近日,该厅制定《关于建立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记者注意到,农残超标、虚假合格、伪造绿色食品,可能都将被“拉黑”。其中连续2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叠加累计;连续3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将被终身列入“黑名单”。

  原则:

  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

  将列入“黑名单”

  《通知》明确:农产品生产主体多种情形将被列入“两个名单”。

  其中,出现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

  省级相关部门通报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追溯至生产主体的;

  在部、省级监督检查、暗查暗访、飞行检查中,发现违反用药规定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要求,或发现冒用或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农业行政处罚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监督抽检的以及其他应列入的情形之一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其中,出现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

  省级相关部门通报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追溯至生产主体的;

  在部、省级监督检查、暗查暗访、飞行检查中,发现违反用药规定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要求,或发现冒用或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农业行政处罚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监督抽检的以及其他应列入的情形之一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更严重的,将被列入“黑名单”。比如:

  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

  或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等。

  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

  或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等。

  措施:

  划出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

  取消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并向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通报,实施联合惩戒;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同时《通知》明确指出,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

  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

  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

  已获得相关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不受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等评选申请;

  已获得相关评定的,省级的按规定给予摘牌除名,国家级的上报农业农村部建议给予摘牌除名;

  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

  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

  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

  已获得相关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不受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等评选申请;

  已获得相关评定的,省级的按规定给予摘牌除名,国家级的上报农业农村部建议给予摘牌除名;

  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

  另外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将商请税务部门取消该生产主体享受的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商请省发改委列入四川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认定和解除:

  “两个名单”有效期限原则上为2年

  连续3次将被终身“拉黑”

  记者了解到,“两个名单”有效期限原则上为2年,其中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期满后自动解除;列入“黑名单”的,期满前30天内,可向县(市、区)、市(州)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

  县(市、区)、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初步检查核实,结合监控情况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见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收到申请后进行复核,核实通过的予以解除,未通过的不予解除。

  其中解除“黑名单”后保留到“重点监控名单”,有效期限为1年;而连续2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叠加累计;连续3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终身列入“黑名单”。解除名单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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